依照我国殡葬管理法规规定,我国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允许转让的。“农村墓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必然涉及到转出者的主体性质问题,必然造成对墓地使用权使用前提的否定,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禁止转让是其转渡土地资源使用权的必然逻辑结果。”这样的限制性规定符合墓地使用权“一人一处”的使用特性,也与其使用权人可以依照死亡这一事实行为自动取得的特征相吻合,但是实际生活中墓地使用权人私下转让的行为屡屡发生,且集中体现在向城镇居民的转让上。

一种情况是由于城镇经营性墓地价格的不断攀升和墓地资源的紧俏,使得部分城镇居民在墓地消费上不堪重负,便通过购买农村墓地这一曲线路径求得安葬之所;另一种情况则是因为部分有农村生活经历或中途转为城镇居民的群众,仍然怀有落叶归根、故土难离的情结,便希望在去世后能够重归故土,求得一方土地安息、灵魂安眠之处。我认为这两种情况均应被严格禁止。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使得其不具备转让的基础,若允许随意转让,势必会形成恶意申请、转让牟取利益的不正之风,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公益性质相背离,在数量上也无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墓地使用需求。若允许转让,则城镇地区已经出现的炒买炒卖墓地的行为必将向农村地区蔓延,会成为非法经营性公墓更加难以遏制的“幕后黑手”。而且由于法律禁止这种形式的墓地使用权流转,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往往陷入理不清的矛盾中,最后往往只能以将转让行为归为无效这一“自食恶果”式的方式解决。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禁止城镇居民获得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对于第二种情况,存在着不少支持的声音,如有人认为在殡葬改革的过渡阶段对于这种故土难离的情结可以理解,在控制数量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既顺应社会风俗也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我认为即便存在着乡土情怀这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依然不能为这种行为敞开方便之门。正如前面所说,城镇居民想在农村取得墓地使用权有的是出于价格原因,有些是出于落叶归根的情怀,城镇居民获得农村墓地的动机无法合理的界定。在具体的流转过程中,农村墓地使用权人根本不会探究其购买的原因为何,即便是严格遵循只可以向有特殊需求的部分人群转让,也很难通过程序性的机制得到答案。这样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打着情怀的名义以求得低价墓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