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然而,各地出现最强烈的问题就是推行火化一手硬、一手软,只重视火化率,而忽视火化后骨灰的处理,由此造成的资源浪费。即使将火化率提高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且乱埋滥葬的现象依然很严重,这种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火化己经逐渐脱离火葬的本来意义,火化后将骨灰再次装入棺材的二次土葬,既是对土地的破坏,也是对木材的浪费。有些地方把火化程序当作了推行火葬的目的,甚至出现假火化现象,以罚代化,以罚代法。

由于群众的丧葬观念比较传统和落后,在火化后家属都千方百计地取回骨灰私埋乱葬,甚至在部分村镇发生过多次抢骨灰事件,制止骨灰再葬的工作非常艰难。如若采取控制骨灰的流出,不让当事人拿走骨灰,从源头上制止骨灰入棺再次埋葬的办法既无法律依据,又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次土葬”行为严重悖离殡葬改革之初衷,使殡葬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火化后再葬不仅没有节约土地,还增加火化费用,殡葬改革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推行火葬己近半个世纪,但人们“入土为安”的传统殡葬观念始终未变,使得“二次土葬”行为大范围地发生,在保护环境、杜绝污染的大背景下,对“二次土葬”的相应处罚规定应该尽快出台,并且应该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以防止出现为了规避责任互相推诱而不作为或者是为了利益交叉执法,而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危害,从而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