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漫长的殡葬发展历程中,主要产生了土葬和火葬这两种殡葬方式,有些地区和民族还奉行天葬、风葬、水葬、冰葬、悬崖葬。
土葬是我国汉族的传统丧葬方式。华夏民族历来是一个定居的农业民族,以土地为生命之本,所谓“非土不立”,并且对土地的“生育”功能有一种神奇的联想。土在五行之中,是一个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因此将死者葬入土中是使灵魂得到安息的最好地方,故有旧俗语“入土为安”。此外,从古代的社会状况看,人烟稀少,生产力落后,土葬也是完全可行的。大约1.7万多年前,北京周口店人就己经实行土葬了。土葬最初是没有棺木的,仅仅用草苫子或草席裹住尸体埋入地下,故《易系辞下》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仰韶文化时期有了石棺和瓮棺,大纹口时代有了木棺。

原始社会末期的土葬,要把死者安放在棺木中,然后把棺木埋入土穴,埋棺之处叫做墓,也叫做莹,墓地范围以内叫兆域。在墓地埋棺之处地面上堆土成丘,叫做坟,也叫做家。也就是说,墓指平处,坟为高处。夏、商、西周和春秋前期的土葬是“墓而不坟”的,直到春秋中期,土丘坟才开始流行。“葬”的本意为掩藏,土葬具有入土为安的感情安慰,故《礼记檀公上》云:“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据传,中国第一座坟墓是周武王为商朝名臣比干所修,意在表彰其忠心耿耿。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为筑坟创造了条件,如历史上著名的明陵、清陵、公主坟、八王坟、朱家坟等等。古代中国是宗法社会,亲亲观念很重,倡孝道且“事死如事生”,土葬便是这一思想观念的产物,即使死者埋入土中,也要陪葬生前用品,这体现了对死者的一种情感寄托。焚烧父母尸体一般被视为“丧伦”、“灭理”、为“大不孝”,所以天葬和火葬在汉民族看来很不人道,不予采用。
火葬,也称“火化”,即用火焚化尸体的殡葬形式。据学者考察,原始时代应该就有火葬这一殡葬形式。《庄子逸篇》说:“羌人死,焚而扬其灰。”《列子》说:“秦之西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柴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之登遐,然后成孝子。”仪渠,也做“义渠”,今天的甘肃省庆阳县西南。《荀子大略》也记载了青海、甘肃地区的氏羌各族死后必焚的古俗:“氏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也,而忧其不焚也。”这些是原始社会在中原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中流行的火葬记载。8东汉年间,佛教东移,印度僧侣盛行火葬的习俗也随之传入。刚开始是佛教的一些高僧依外国之法实行火焚,后来民间的信佛者也开始奉行火葬,南北朝以后一度大为流行。到了唐代晚期、宋朝尤其南宋时期,火葬在民间己十分普遍。虽然朝廷都曾下令禁绝,但民间百姓仍因火化之方便而相习成风,地方官吏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宋代还在城郊建立了焚化院、化人亭之类的专门火化场所。元代火葬从江南等地发展到中原及北方的河南、河北、陕西、山西及西南地区的黔桂一带。但明清两代对火葬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大明律·礼律·丧葬条》及《大清律·仪律》中规定了对违反规定实行火葬者,实行“仗一百”、“仗一百、流三千里”甚至“斩首”的刑罚。在这样的高压政策之下,火葬几乎完全被土葬所替代。政府禁止火葬的原因一是因为农业民族重土和倡孝道,二是因为中国历代有丧葬等级规定,政府定有棺蹲之品、坟墓之制,9而火葬不利于体现等级。
1840年鸦片战争,英国以坚船利炮轰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中国5个沿海城市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辟出租界作为通商口岸。西方近代文化包括殡葬服务方式传入中国,其中对中国殡葬领域影响较大的是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的建立。它们使丧事办理走向社会化,并推动了中国火葬葬式的重新兴起。1844年,上海出现了第一个由外侨开办的公共墓地一一山东路外国公墓。为了管理当时的公墓和办理外侨土葬申请手续,1866年2月,英租界在卫生处设立了公墓股。这是在上海租借地内出现的第一个殡葬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19世纪末,美国人韦伦斯在上海设立“松茂洋行”,专理外侨殡硷,是洋人经营的第一家殡仪馆。1927年,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开办的静安寺公墓的火葬处安装了上海的第一只煤气火葬炉,这是上海第一处现代意义上的火葬场。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殡葬管理隶属于国民党市政府卫生局,其与英租界的工部局卫生处公墓股、法租界公董局的殡葬管理机构三家各自为政,互不相属。这是近代中国政府直接管理殡葬的开始。1931年,南昌人陶醒予以恢复中华传统礼仪为号召,创办了中国殡仪馆,这是中国人开设的第一家殡仪馆。“民国时期,火葬在一些地区己经恢复,但主要还是土葬。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人口日益增长,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与耕地资源的紧张产生了矛盾。由于土葬和活人争地,并且破坏森林资源和地下水源,于是火葬被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被重新提起,并于1997年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提倡实行火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