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推行集中治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便民为原则,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合理划定区域,建设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供群众开展文明治丧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渐完善殡仪服务规范,尽可能提供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群众开展治丧活动。在城市和有条件的的乡镇,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及殡仪服务站内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道停尸治丧。

(2)坚持推行遗体火化。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科学合理划分火化区和土葬区,加快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县城周边区域、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应划定为火化区,并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凡火化区丧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其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对推行火葬暂时有困难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要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集中治丧为重点,倡导文明祭奠,规范群众治丧行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制定推行火葬时限,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对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瘩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行生态环保殡葬,推广深埋不留坟头或树葬等遗体安葬方式。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及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和省道可视范围内安葬和建坟立碑。
(3)坚持推行集中安葬。各地要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划定公墓建设点,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要加沐j寸公墓建设的投人和扶持力度,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方式兴建公共墓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并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利用荒山痔地规划建设面对农村群众的公益性墓地,扶持村民自治组织在公益性墓地区域范围内开展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改革农村传统丧葬习俗,推进农村先进殡葬文化理念的形成。加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骨灰堂(楼、塔),为实施骨灰寄存提供便民利民措施。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和其他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置方式,倡导和鼓励骨灰抛撒、树葬、草坪葬等文明、节地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