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殡葬法规中关于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精神的指导下,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殡葬管理规定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主要有: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9年02月25日起施行2008年4月10日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关于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条的内容上,即:
第十条(节选)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外,一律实行火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2,《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中关干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上,即:
第十七条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期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3,《宁夏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
《宁夏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上,即:
第二十二条(节选)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减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运尸体费。
4,《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起施行)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条的内容上,即: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5,《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关于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的内容上,即:
第十一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6,《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6月,日起施行)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上,即: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需按本民族习俗土葬的,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埋葬。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最早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还是制定时间相对较晚的《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无论是最北边的黑龙江,还是处在中国东南边的福建省,无论是回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还是各民族杂居的直辖市北京,其有关殡葬管理的法规都是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延伸扩展,其有关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部分大都规定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值得一提的是在《宁夏殡葬管理条例》中特别规定了“少数民族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减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运尸体费”,这一规定对于尊重当地少数民族权益,鼓励其改革丧葬习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