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化避免了债权说的不足之处,更有利于给经营性墓地使用人提供最基础的保障,让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更加稳定。相比债权说,其优点集中于: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物权说体现物权法定原则,使得经营性墓地的使用系更加持续和稳定,保障经营性墓地使用人对墓地的长期使用。墓地作为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物,假如列入物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丧主和墓地经营者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得随意变更,改变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现在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是以出让方式设定的,较债权性的使用权使用期限更长更稳定。物权说认为墓地使用权类似于地上权,不因为土地的流转而发生变化。这就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了墓地经营者借其优势地位订立苛刻的格式条款,损害购墓者的权利利益。
(二)物权说下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具有占有、直接使用的权利,能够让墓地使用人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保证逝者的死后安眠,这符合我国的殡葬习俗。因此采用物权说,则不用担心使用过程中权利的随时可能变动,也物权租赁合同期满可能被迫无法续期的问题,也避免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债权说所带来的法律困扰,可以较好地实现权利人使亲人入土为安的愿望。
(三)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排他性支配权。如果权利被侵犯,权利人既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还可以主张侵权行为后的救济,即同时受到《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和保护。墓地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在实践中墓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往往伴随着精神损害赔偿,丧主的利益更加保障。所以这种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救济两种并存的保护模式,相比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救济而言,更有利于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四)在因经营性利益而征收土地时,物权性墓地使用权人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补偿。
可见,墓地使用权物权说较债权说更符合墓地的特殊功能,更具有法律的现实意义,可以稳定土地的长期持续利用,维持丧主与墓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墓地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