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市殡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的总体规划以及本市人口、环境等自然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的专项规划。殡葬设施规划法制化,殡葬设施规划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对殡葬设施的布点、调整、扩建、转移等一系列规划行为及其形成的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在殡葬设施的规划上负有重要职责。殡葬设施在提供殡葬服务的同时,又会对周边的居民生活、心理和环境产生即时的和长的影响。因此,殡葬设施规划必须平衡以下几对关系。第一、平衡方便公众与地区整体协调发展的关系。第二、平衡满足居民殡葬服务需求和克服盲目扩张的需要。第三、平衡满足功能性需求和保护环境的需要等。这些都需要民政部门从本行政区域的整体发展的角度,通过统一组织和协调,化解不同对象之间的利益矛盾,引导本地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开始重视殡葬设施规划,确立殡葬设施规划的指导思想,在边远地区根据一定人口比例设置殡仪服务站。规划殡葬设施时,制定一套系统的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首先,需要确定殡葬设施规划的原则,殡葬设施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方便公众、科学严谨、公开公正有序发展”的原则。同时,遵守生态保护原则、保护环境是殡葬改革的出发点。殡葬设施的规划要体现尊重逝者的尊严和对生命的尊重。其次,要使殡葬设施的规划有利于减轻丧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另外要最大限度地减轻乃至消除殡葬设施对环境的污染,使子孙后代拥有美好的生存环境。坚持公共利益原则,殡葬服务设施的规划必须顾及公共安全以及公众的健康安全,规划殡葬设施立法要符合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持续发展原则,应使殡葬设施符合未来几十年间的发展需求,以避免重建而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最后需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几千年来中华文明积淀的深厚的殡葬文化习俗,殡葬服务设施的规划应当予以适当的尊重。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殡葬标准,注重殡葬设施的科学规划,通过调研工作,数据分析来制订本地区的殡葬设施规划。殡葬设施的分布应当严格按照殡葬设施规划建设,非殡葬设施规划布局的地点,不得设置殡葬设施。设置火化设施,应当选择不妨碍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不会产生噪音以及扰民等情况的适当地点。
综上,笔者建议G市民政部门应当与城乡规划等相关的部门联系,做好规划布局,农村基层殡葬设施加大资金投入,G市下辖的六个区至少每个区都应该建立一个治丧服务场所,切实解决治丧难的问题。建议G市《殡葬管理办法》修改第九条第二款关于YY区、NM区、GSH区不能利用空闲场所设立非营利性治丧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偏远地区建立带火化功能的殡仪馆。G市六个下辖的区,每个区建立一个不带火化功能的殡仪服务站。如果人口密度大、交通便捷,可以建设一个不带火化功能的殡仪服务站。另外,建议G市下辖的六个区每个区建立相对应的经营性性公墓。殡葬设施分布有利于群众方便,可以适当增设殡仪服务站,方便群众治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