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保护范围方面,债权保护范围有限。在上述的案例呈现中,我们能发现实践中确有将逝者错葬在他人墓地中的情形,也有墓穴中的骨灰被擅自迁移的情况,更有墓穴中进水造成骨灰盒损毁的情况,若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租赁权,此时除了追究墓园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外,权利人无任何其他救济途径,即无权请求精神赔偿,也不能强制经营者恢复原状。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对世效力,使用者可以以物权效力对抗任意第三方请求赔偿,但不得对抗国家公权力。与此相对,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其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且约束程度仅限定在双方达成的合意范围内,对合同外的第三方无法起到限制作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墓穴”的转移使用是有条件的,且具有周期性,应在租赁关系下予以调整,但在债权关系下,即在租赁合同下,该合同只能使得经营者负有合同条款里明确规定了的积极或消极义务,当有第三人侵犯或损毁墓地时,使用者既无法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要求第三人赔偿,也无法以物权效力要求他人赔偿损失,仅只能请求经营者负管理不善的责任,致使权利保护范围受限。
第二,债权的期限范围决定了它的不稳定性。合同的生效具有一定时限,逾期则归于废止。现行法下,租赁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二十年,即经营性墓地使用合同最长有效期仅为二十年。首先,二十年的期限时长并不能满足公众对墓地的心理需求,同时,以二十年作为一个期间阶段来讲,该期间偏于短暂,而如今社会与市场的发展正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若在此期间内,经营者发生变动,可能致使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也随之处于变动的状态,甚至不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终止或无法续期的可能。反观物权,经营性墓地基于国有土地显然不属于所有权,根据权利内容来看也无法归为担保物权。因此,暂且作为用益物权来说,其存续期限一般较长,与债权相比更具有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