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者有其居处,逝者也应当有安息之所,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也应当被确定下来。但是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往往没有对这方面进行约定,在一般的格式条款中,甚至可能出现对购墓人权益严重侵害的情况。因此,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权属,应该被确定下来。通常的交易中,购墓人大多会支付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人工和原材料费用,这都被包含在公墓买卖的价款中。

但是购墓人在支付了相关费用之后,是否能够彻底的享有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及其附属权利,现有法规没有相关的规定。购墓人对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仅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护购墓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购墓人对城市公墓的长期的使用,特别是在20年为一个周期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继续占有和使用城市公墓。这样会使购墓人在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这一基础之上,更无法保障自己的交易利益和安全。如此,不仅不利于经营性城市公墓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政府的管控效率,更重要的是,这跟千百年来国人的风俗习惯和交易观念相去甚远,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在合同中只对墓穴、墓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占有做了约定,有意或者无意的忽略掉所有权这一更加重要的部分,是应该被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