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公墓太仓墓地双凤纪念园双凤古寺

殡葬文化

联系我们

双凤纪念园唯一官网,太仓双凤纪念园墓地接待中心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204国道凤北路
电话:4000-682-928
传真:
手机:
邮箱:2256913541@qq.com
QQ:2256913541

公墓的规范管理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1-27 浏览:

    在公墓的管理中,法律制度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将公墓事业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框架之中。对遗体的处理也早已不再是一家私事,关系到伦理道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处处体现着国家意志。中国现有的公墓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只散见于《殡葬管理条例》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竞争和经营规范的要求,操作机制和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可行性较差。最重要的是,在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最高级别的规定只有一部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在管理效力上就大打折扣。

                              双凤纪念园,太仓公墓,太仓双凤纪念园

                    220.jpg

    中国对公墓的规范化管理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其内容包括规定殡葬管理方针、划分了火葬区与非火葬区、建立公墓等,对公墓设立的手续、兴建公墓的原则、范围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了土葬用地的原则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管理方式是“规划土葬用地”,“利用荒山瘩地建立公墓”,目标是“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约束性规定为“禁止占用耕地作墓地”,“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除外)”。

    20世纪90年代,公墓法制化速度明显加快,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或规定,逐渐形成了“统筹规划,从严控制,适度发展”的公墓建设管理模式。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墓的性质、分类、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范了公墓的监理程序、公墓的管理规定等。要求:一是公墓建立应按照计划进行;二是公墓建立需要按规定审批;三是公墓管理有限制性规定。这个办法中提出了“火葬区公墓”和“土葬区公墓”的概念;出现了“经营性公墓”的概念,而且为了保证管理有效,要求经营性公墓必须是事业单位性质;提出了申请建设公墓的具体条件;提出了公墓管理的周期时限为20年。针对兴建中外合资、合作公墓问题,民政部在1992年、1993年和199_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兴建中外合资公墓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外合资公墓的兴建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公墓管理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道路,为新时期全面加强殡葬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条例共分六章二十四条,进一步对公墓的规划、审批、建设地点、墓穴的占地面积、使用年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突出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节约殡葬用地的规定,设定了殡葬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性措施;明确规定骨灰公墓、遗体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提倡骨灰处理多样化、多元化;没有限制公墓的兴办主体,但是明确了建设公墓必须符合省一级的规划,对兴建公墓的原则、申报程序,以及各类公墓的标准权限和公墓的具体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遗体火化管理”和“公墓管理”两章,强化对群众较为关注的火化馆和公墓的管理。针对公墓管理中出现的传销、炒买炒卖墓位和骨灰安置格问题,以及某些农村将本乡镇辖区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对外经营的情况,新条例明文加以禁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管理的口益规范,许多省市也先后颁布了有关公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如上海市政府1994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四川省1997年10月通过的《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浙江省1999年公布的《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公墓管理法规体系。


0
咨询电话:4000-68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