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经营性墓地是依附于国有土地而建立的,所以对城市经营性墓地的研究必然涉及对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分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享有,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人。而土地作为一种社会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有限资源,其所有权虽职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为保证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就必须赋予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的权利,也正是基于此,在我国便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殊土地制度。

建立城市经营性墓地必然要使用土地,经营性墓地的建立主体只有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在其上进行城市经营性墓地建设,否则建立起来的经营性墓地就是非法墓地不能投入使用。而土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有着重要的关联,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作了系统的分类规定,将之放在“用益物权编”中。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墓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用益物权也是必然的。由此,对城市墓地使用权的规制,也理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