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属于综合性公共事务,事务范围内涉及到民政、公安、工商、土地、住建,甚至水力、林业、环保、交通、文明办等部门的职能内容,但民政长期“一门治殡”的局面普遍存在,难以应对“节地安葬”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诸多情况。在政策设计中缺少配套的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关部门之间无法采取一致的行动形成推进政策实行的合力。

从形式层面来讲,主要是缺少必要的执法强制力量。在取消民政部门的强制执法权后,殡葬执法权实质仅包括依靠行政指导的方式对违规违法殡葬行为进行督导监管,在没有司法部门介入的情况下无法再对违规的殡葬行为作出实质性的惩罚。且《殡葬管理条例》中也没有对殡葬执法队伍的结构、配置做出统一规定,殡葬管理部门仅被赋予了执法“权”但缺少与之对应的执法“力”,殡葬执法活动既缺乏积极性又缺乏合理性,由于这方面的缺失,导致殡葬管理部门对相关行为的查处缺乏应有的法律威慑力,面对有悖于《殡葬管理条例》与“节地安葬”政策要求的行为,仅靠行政指导无法达到效果,违规殡葬依旧难以遏制。从实质层面来讲,在制度设计中缺乏对管理部门的约束。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下部门间存在利益隔阂是早已被认识的事实,再加上严苛的绩效考核机制的存在,各部门在主观上日益趋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守作风;而在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依法执政”既有益处但也成为了束缚政府间行为的另一个阻碍,因此,即使在顶层设计中提出了总体的指导方向,但在工作机制等细则空白无法在短时间内填补时,地方部门间既不想“多一事”,也无法“多一事”。同时,在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地方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地方领导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了左右资源在社会众多公共事务中分配的指挥棒。与其他经济事务相比,显然诸如殡葬改革、葬式改革等事项往往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或在“运动式”治理的压力下才能进入决策视野。此外,作为政策周期较长的政策任务,地方领导的更替也会对此产生一定的影响,责任工作制度的缺位使得很多棘手问题成为了悬而不决的“老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