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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殡葬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3-12-19 浏览: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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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国情、社情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召开,对新时期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改革提出了总体部署,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也对深化殡葬改革提出了新布局,人们对新时期殡葬改革提出了新期待、新诉求。因此,在完善农村殡葬法律规制的进路时,也应与时俱进,强调农村殡葬立法应遵循宪法至上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生态文明的原则、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

1.合宪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人民都有着独特的风俗习惯,当然也就包括殡葬习俗。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是否隐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即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是公序良俗,至少是无害的,否则政府不会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既然不同民族的殡葬习俗都是公序良俗,那么,在各民族风俗习惯平等的前提下,不仅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需要受到尊重,汉族的习俗和传统也需要受到平等尊重。因此,在农村殡葬立法中也应充分考虑到尊重汉民族的殡葬习俗,遵循宪法至上原则,切忌对农村地区汉民族的殡葬习俗实行一刀切的“革除”政策,违背宪法关于民族平等的规定和精神。

2.以人为本原则

    党的十八大提出并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阐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相契合,也是推进我国中国农村殡葬立法的基本前提。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表现在重视殡葬事务中人的价值,包括对合理殡葬需求的满足,对传统殡葬文化的扬弃,对殡葬服务的规范,对农村困难群体殡葬权益的维护等。在农村殡葬立法中,对土葬改革的规制将是“重头戏”,更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群众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正确处理对传统土葬的改革。对“坟头占地”应科学的认识到,随着自然环境的变迁,家族繁衍,以及文明的传承、思想观念的转变等,土葬的坟墓会在四代、五代后因无人祭奠而随着岁月的侵蚀逐渐消失。加之土葬符合汉民族的殡葬习俗以及慎终追远的伦理传统,国家在殡葬立法时应以顺应这一习俗为基点,仅对其不合理的部分(例如坟头、迷信、隆丧厚葬等)进行必要的规范,这对农村殡葬改革的成功增加了祛码。

3.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环保知识的普及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推行绿色殡葬、低碳殡葬、文明殡葬己成为我国农村殡葬立法的方向。立法与生态保护、文明建设密不可分,生态节地式葬法将成为农村殡葬法律规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倡导遗体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将成为殡葬改革的趋势。故此,农村殡葬立法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生态节地安葬奖补政策,鼓励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倡导文明规范服务,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这也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此外,农村殡葬立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鼓励研究和发掘我国殡葬传统优秀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少数民族殡葬文化进行保护,并对濒危丧俗文化的拯救作出具体规定;提倡开发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络社区公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让群众在线实现精神慰藉的同时摆脱了以往实地实物的祭扫方式,使殡葬立法与现代科技相协调、与国家文化建设相适应。

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治国理念,其核心理念就是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道德和法律的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的相得益彰。这些科学论断明确回答了新时期我国如何开展农村殡葬立法工作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农村殡葬立法应当打破以往的惯性思维,围绕“殡葬习俗需要规范而非破除”的改革思路,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治国理念,以法治体现德治,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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