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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殡改执法的内部流程与非诉衔接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2-03-06 浏览:

    以殡改执法手段中激起较大社会争议和广泛讨论的“起尸火化”为例,“起尸火化”为追求火化率而设置,被民政部门内部复函①所认可。但2005年以后,“火化率”与行政责任逐步脱钩,“起尸火化”应用率也下降。在土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内,何时民政部门执法机构、人民法院可适用“起尸火化”?民政部门解释总结为下述三种情形:土葬区违反强制火化政策违规土葬的;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二元建构之外,土葬区安葬(放)骨灰、土葬改革区修建坟墓的均将遭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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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曾内部针对强制“起尸火化”,将其程序细化为四步:一是确定丧事承办人身份并进行书面催告:明确告知丧主权利、设定丧主自行火化的适当期限、超期未化的强制执行方式;应制作并送达丧主催告书,在执行卷宗内以笔录形式详细记录其陈述及申辩内容。在民政部门杂志介绍的判例中,被告民政部门在“起尸火化”前未能准确送达死者的亲属,造成了对于原告知情权和申辩权的侵害,导致了被法院认定为违法。二是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详细住址,执行方式和自行履行期限,书面明确告知丧主复议和诉讼救济方式和期限;须有签发机关印鉴并注明日期。《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十条曾拟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送达要求:可以当场交付的须当场交付、无法当场交付的须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送达期限于执行后五日内送达,但后遭删除。三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在当事人复议期限、诉讼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文书;四是协助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

      “起尸火化”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条例》修改前,它的执行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人民法院。而到《条例》修改后,针对那家违规土葬的行政处理决定《通告》所确定相对人之义务,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以实现。“起尸”手段本身并非是最终行政决定的执行行为,仅仅是将尸体运输至殡仪馆,与家属进一步协商藉以“强制火化”任务的实现。尽管该行为引起丧属严正抗议,但从法理上而言,仅属于为保障最终目的的顺利实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随着《行政强制法》出台“行政强制”的相关要求得以法定化,《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2011年11月当地民政部门抢在丧失掉此项“起尸”强制措施行权之前“霸王硬上弓”,颇有些急于赶上“末班车”的味道。

    法院非诉执行程序裁定期限上《行政强制法》分为了三种情形,裁定“准予执行”的,并不适用诉讼裁判文书的“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①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且对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均未规定。裁定“不准予执行”的,针对非诉执行的基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非诉申请机关的后续义务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如果出现了《若干解释))第九十四条的情况,法院可以先予执行。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类似的情况,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快捷程序,若因情况紧急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在程序上行政机关“立即执行”的申请经法院院长批准后,法院执行程序须于以行政机关“作出执行裁定日·”于五日内启动。该申请并不限定在诉讼中;且实践中依“审执分离”原则对“紧急情况”的审查应交予行政庭而非执行庭进行审查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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