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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丧葬制度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11-30 浏览:

    在原始社会时期,中国人没有对亲人死后埋葬的习惯,自从宗教迷信的产生,人们有了灵魂不死的观念后,才开始有了对亲人死后所埋葬的习俗。唐杜氏《通典》说:太古时代凶礼中规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棺停。早在我国母系氏族时期就产生了对祖先崇拜的观念,在半坡遗址墓穴中就有了这种宗教信仰的体现,墓穴中的埋葬者多数是头朝西方,代表着灵魂向西方寄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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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奴隶社会时期,迷信活动和厚葬的风气也更为盛行,奴隶主阶级不仅利用宗教迷信活动来维持其统治,还大力提倡凶礼的习俗,奴隶主甚至把奴隶杀掉当作祭品,作为殉葬品一起埋葬。社会发展到商周时期,制定了上下有等、贵贱有仪的葬制,天子、诸侯、大夫、士以及一般奴隶主在死后不论从时间、仪式、棺掉到殉葬品,在硷、殡祭上都有等级区分,而奴隶则只举而委之于壑,有的甚至当作殉葬品活活埋掉。如古侯家庄西北冈发现的大墓,墓室面积三百多平方米,深达12米,墓室中埋有执戈的奴隶和狗,棺室雕花饰纹,摆满了珍贵服饰器物,掉项排放着商王的兵器和仪仗执器奴隶、男女侍从奴隶,还有儿童和供玩的狗、猴等动物。象这样的大墓一般要杀生殉、杀祭三四百人,这种奢华、浪费、残酷的杀葬陪葬实在令人发指。’

    人类历史进程的阶段性、民族的不同和文化的不同,造成不同的葬法、葬式,也造成穿不同的葬服。葬制是丧葬的规则,如单身葬、合葬,是单独建坟墓还是实行氏族、家族、公共墓地制,丧葬的等级等等。a

    自然环境、生存状态、社会文明程度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都会对葬法和葬式造成一定的影响,而葬制的形成主要受到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

    1.单身葬:是最原始最普遍的一种葬制,人们一个个地死去,自然就要一个个地方安葬,它取决于自然定律。但是单身葬既费工又费地,人们认识到了其中的一些不利因素,也就随之衰退了,社会意识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丛葬:是指在一个墓穴中或一具棺木中安放多个死者。丛葬可分为:同性合葬,指将许多性别相同的人安葬在一起;男女分边合葬,就是将男女同葬在一个地方,根据性别划分界线。这两种丛葬主要在氏族社会时期。还有一种丛葬是指同一氏族的合葬,即“聚族而葬”。丛葬在我国的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西部半坡类型、东部河南庙底沟类型墓葬中都有其遗迹。

    3.合葬:是专偶婚姻的产物,是指将有婚姻关系的死者合葬在一起,即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诗经·王风·大车》有“生则异室而居,死则同穴而葬”。乐府诗《焦中卿妻》有句云:“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旁”。西汉中期以后合葬开始普遍流行。

    合葬这种葬制反映了人们的情感意识,是人间爱情婚姻关系借助于灵魂观念的延伸;生前为夫妇,死后愿同穴而居,继续做夫妇;生前未能成婚,愿死后结成伉俪,缔结他世姻缘。同时,合葬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宗教观念与夫权观念的强烈影响。在旧社会,妇女不是出生家族的成员,而是婚后所去的家族成员,所以要与这个家族成员葬在一起。另外妇女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只是丈夫的附属品,生是丈夫的人,死是丈夫的鬼,当然要与丈夫合葬了。’

    一般夫妇不会同时死去,所以需要虚左以待(男)、或虚右以待(女),这样既出现了合葬细节上的变化,像如何合葬。合葬有“并穴合葬“异穴合葬”、“同坟异穴合葬”,这是非同穴合葬的类型;更进一步的是“同穴合葬”。北方黄土高原地带盛行这种合葬,夫妇中的一人逝去后先入坟墓,另一个去世时,重新挖开墓穴男左女右,并置棺停,棺木口横搭一红布带,意思是与婚礼上夫妇牵的同心结相似。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还有夫妇同棺而葬的,广西的白裤瑶的崖葬就是如此,一棺中可见到男女两具尸骨。墓室合葬比较简单,先在筑好的墓室中放先死者的棺,待后死者去再打开墓门,将新的棺木放入。z

    4.村葬:是指不分民族、家族将村中的死者在一个公共的墓地里安葬。这种公共墓地是村社墓地,是所有村民公共的财产。随着城镇村落的发展,出现了城镇墓地。城镇墓地有的实行以民族、家族为单位“小聚葬”,有的实行杂葬。村庄、城镇墓地则是对地缘关系的肯定,其中的家族墓葬不仅在传统是影响最大的墓地型,在当代仍有市场,可以看作是我国传统家族制度的缩影。

    5.殉葬:是指在古代葬礼中以活人或器物陪葬的陋俗。早在我国远古时期就有将死者生前的用具、用品或武器等随死者一起埋葬的习俗。到了奴隶社会时,殉葬之风更是盛行。《墨子·节丧》:“天子杀殉,众者数十,寡音数人;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在我国的考古发掘中,商西周的贵族墓穴中发现了大批殉葬者的尸骨和器物,到了春秋战国时,人殉开始受到疑议,陪葬品大多使用陶俑、木俑。虽然统治者下令废弃人殉,但直到封建社会衰落也没有完全根绝这种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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