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婚时代久,范围广,因此也产生了各种花样不同的形式。比如《周礼》所说的迁葬,是指在生时本来互无关系的男女,均未成婚而死,则由家人或亲友为之结合,迁其骸骨而葬于同墓,使在阴间成为夫妇;嫁疡就是生时己有婚约,未成亲而死,由家人或亲友为之完成婚礼。后来的冥婚对象也基本上是这两种人,方式是将两者合葬,或者是两框合墓,或者是以骨同棺。

曹操之子及曹颤之女都是未婚而疡,恰好甄氏亦有亡女亡孙,他们生前并无婚约,却分别娶为媳妇聘为佳婿。这是真正的“鬼娶鬼”的冥婚。唐时的几次皇家冥婚也是类似情形。由于社会需求,宋代还产生了职业冥婚媒人,“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因为可以得到报酬,“鬼媒每岁察乡里男女之死者而议,资以养生焉一旦两家合意,便行冥婚礼。一双己死男女在阴间结为夫妇,两家活人也就成了姻亲。“男女疡,择年相若者为冥婚。两框合葬,两家往来姻娅。冥婚的具体程序和仪式与普通生者的婚礼基本相同。韦后弟洞行冥婚礼时,中宗“膊物口千段,米粟五百石,衣等九袭……赐东园秘器,葬日给班剑册人,羽葆鼓吹仪仗送至墓所往还。长安调卒,将作穿土。场面比士大夫正常婚礼都隆重。《昨梦录》中北俗冥婚和《马可波罗游i幽所描述的靴靶人之冥婚,也都有其具体的程序仪式,诸如制冥衣、立小蟠、焚婚约、摆祭食等等。明代“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侯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在各地方志中,也保存了清代、民国以至近现代民间冥婚仪式的不少资料。“武俗男女夭疡,亲友介绍冥配,俗称娶鬼亲。传替换笺,皆如生前仪式。娶时,男棺在前,女棺在后,棺首各覆红由一端,异至莹地合葬。葬时女家素冠临穴。既窒,即成姻好,庆吊往来与生时结婚无异。
对于生时己有婚约,未及成亲,男女均死亡的,双方父母为实现婚约,遵礼完婚合葬。“无锡黄君子某聘钱氏女,未婚,男女皆没,两家父母谋而合葬焉”1935年,广东沐阳县农民刘XX暴病而亡,其未婚妻哀悼成疾,忽亦病故。双方家长为慰藉亡魂,将二人合葬。临葬之日,亲友前来“恭贺婚礼,馈送冥洋花粉等物,且满裹红纸,望之俨然一堂喜气。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
为疡女征冥婚夫。浙江安吉、孝丰二县边境有几个乡镇的居民,年届十六岁以下的姑娘夭折时,其父母要替她请媒人找到一个“冥婚夫”后,才能收硷。愿应征做她冥婚夫的,大都是贫穷子弟,因弟兄多,担心日后没钱结婚……入硷之后,冥婚夫要把冥婚妻的灵位移到自己家里来,她就有她原配的地位,祖先牌上也有她的姓名,她就可以享受他子孙们的供奉、祭祀,并不是“无主孤魂”了。
“娶鬼”。广东东莞县有种冥婚之俗,其方式是订婚而未成亲的女子死亡时,其未婚夫可以另娶,但未娶新人之前,必须先迎死者的神主牌回家,迎娶仪式与活人结婚要一样,不容节省和马虎,否则恐怕死者作祟新人,俗称“娶鬼”。
“迎茅娘”。这是钦廉地区的一种冥婚形式。“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为疡男所娶的新娘,不是未成年而疡的女子,而是用稻草束扎一个很像姑娘的草人(茅娘),然后遵礼迎娶,与疡男合葬,使成家室。
“抱主成亲”。这是清代流行的民俗,“己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框归葬。"}'H} (P420)所谓“抱主成亲”,就是活着的未婚妻,抱着己死亡的未婚夫之神主牌,完成结婚大礼,也就是把活人嫁给死人。成婚之后,她就得守寡一世,直到死后,才在阴间与早亡的丈夫完成花烛之礼。近世亦有所谓抱灵牌成亲者,还有未婚夫病危时,便叫未婚妻过门,称曰“冲喜”。
“配骨”。这是己有婚约的男子死亡、其妻再醛后,亲友为他所做的迷信活动。“女死归于婿莹,,男死女改字者,另寻疡女结为婚姻,卿吉合葬。冥衣褚饰,备极经营,若婚嫁后。“至夫之妻嫁,葬时,则买未婚女尸合葬,名曰配骨。《元史》第二百卷记有列女杨氏的故事:东平须城(今山东东平县)人郭三,从军死,其父不忍儿子鳃居地下,欲聘邻家亡女与之合葬。其妻杨氏遂自绩死,与夫共葬。《明史。列女传`))载,杨暄死而其未婚妻殉,刘伯春卒而其聘妻亦如之。这些都是冥婚陋俗带给妇女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