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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与绿色殡葬理念的博弃研究—基于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8-05-20 浏览:

    目前国内外关于绿色殡葬研究,多在技术与应用层面,有学者从绿色殡葬所蕴含的环境伦理精神作出了一定的探索,但大多也仅停留于进行理论层面的意蕴性阐释。而殡葬是自然环境与伦理情感的双重结合。单纯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视角来探讨绿色殡葬,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是不完整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传统殡葬伦理思想的国家。当我们对中国传统殡葬伦理发展史进行历史与现实的观照时,我们会发现,殡葬活动为追求情感的需要,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不可忽视。为解决这种殡葬活动产生的人与自然环境的紧张与矛盾关系,绿色殡葬应运而生。但相较于我国流传近千年殡葬伦理思想,绿色殡葬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在我国目前的地位与作用,都相当尴尬,它必需寻找新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在这方面,环境伦理学的相关理论正好契合了这一问题的需要。所以,绿色殡葬在中国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需对绿色殡葬理念与中国传统殡葬伦理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清理,推动中国传统殡葬伦理的生态与绿色转向,从而为中国可持续发展从殡葬伦理的视角开拓出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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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伦理:绿色殡葬伦理的哲学基础

    (一)提出解决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环境伦理学方案

    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研究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学问,它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们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反思生态问题与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门学问。其理论主要有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两大类型。

    其中,非人类中心论者从进化论伦理学与生态学视角提出两个很重要的理论:第一,从进化论伦理学的视角看,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人的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人的伦理道德所关怀与调节的范围也应该不断扩展,也就是说伦理道德的关怀范围应该从过去只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到自然界和整个生态环境。应该说这是一种人类对自身的伦理空间与思维方式上的革命。正如李培超在《论伦理学理论形态擅变的逻辑进程》一文中说: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处在不断变化的状态中,从而决定了伦理学理论形态的逻辑进程表现为:从原始的伦理阶段发展到人际伦理阶段,再从人际伦理阶段过渡到生态伦理的阶段。第二,从生态学与伦理学的关系视角看,罗尔斯顿以自然价值为基础,提出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不仅拥有工具价值,而且还有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在此基础之上,他们进一步提出自然权利理论。其目的希望,人类不仅对人自身承担道德义务,对于人之外的自然生态系统,也应当承担道德义务与责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

    人类中心论中的诺顿等人认为,目前的环境问题,源于人类不正当的欲望与不合理的感性偏好,把自然环境当作满足私欲的工具与征服对象。所以,人类中心论认为,问题的真正解决只有人,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人的感性偏好拉回到正确的理性偏好上来,才能达到治理与管理好人类生存的环境。李德顺在《价值论》中指出:“如今我们所面临的各种资源和环境危机现象,归根到底是指在人的活动范围内,由于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并且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形成挑战的后果。自然界不会毁灭,毁灭的只可能是人类自己。因此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本身就已是从人类角度提出的问题,它的答案也只能是,要以人的方式、按照人的需要和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关心自然2的实质仍然是关心人。如果离开了这个前提,不是以人为中心,我们怎样才能规定自己对自然界的权利和义务?”

    (二)追求公正的环境伦理价值目标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2]环境伦理学正是从人类发展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为维护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提出代内与代际公平与正义的主张与思想。因为自然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唯一基础,每个人都有为维护其完整与美丽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厉以宁教授也认为:“为后代人多着想,这既是本代人的责任,也是本代人超越前代人的表现。《我们共同的未来》也提出,“虽然狭义的自然可持续性意味着对各代人之间社会公正的关注,但必须合理地将其延伸到每一代内部的公正的关注。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自然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其分配与占有却有着极大的不公正性。因为在这个星球上,自然资源与能源相对于人类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国与国之间,甚至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因发展程度的不同,存在分配正义问题。而大自然作为我们人类唯一的生存来源,其分配正义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如何维护这种公平与正义,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道德哲学,从价值论的层面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一方面把自然界作为整体的价值主体,维护自然界稳定、有序和进化;另一方面,把人类视作价值主体,通过扩展人对作为价值客体的自然界的道德与伦理责任,实现人的公正。

    (三)环境伦理共同体关系达成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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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不同于西方,它不是一种宗教型社会,而是一种伦理型社会。这种伦理型社会是以家庭与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儒家爱有差等的伦理序列关系展开的一种熟人型社会,这种伦理关系构成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共同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所提到的:共同性是伦理关系的基础。这里的共同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它是随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随时代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扩展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种共同性关系是通过人类文明的进步、实践活动层次的不断提升而逐步展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他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这也说明,这种扩展后的共同性产生出一种新的伦理关系,即环境伦理共同体关系,它的显现与确认是通过人化的自然环境来实现的。因此,“自然环境是人的伦理观、价值观的对象化、现实化。在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伦理是通过环境表现出来的人的伦理。人与人之间通过环境面发生价值关系或冲突”。换句话说,“自然环境在显现与确认人的价值观与伦理观的同时,也影响和作用他人的价值观。因此,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环境即是他人,是人与人相遇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以环境为中介的价值关系。环境伦理就是关于这种价值关系的伦理准则”。这里的伦理准则作为社会共同性,展现与确认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共同体内的人格教育来实现的。而“人格教育的宗旨是使受教育者形成一个健全、日趋完善的人格结构,具有较高的动机水平、自我意识、道德伦理和法制观念,具有符合时代要求、为社会所认可的崭新形象和良好行为。一句话,从自在的道德主体发展为自觉的道德主体。因此,人格教育与主体自觉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总之,环境伦理共同体的实现与达成,相对于伦理主体而言,它一方面体现为伦理主体在现实思想层面,达成对环境道德要求与意义上的价值认同;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为现实的伦理主体在实践层面上对未来的伦理担当。事实证明,环境问题并不单纯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它始终要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就是说,它要求站在人类的立场上,既不脱离自然环境来追求人和社会的发展,又不脱离人和社会的发展去保护自然环境,同时也不能把二者当作彼此无关的平行过程,任其自发地相互抗衡、相互抵消。人类只能致力于探索和创造二者的有效结合、统一与和谐,使之最终有利于人类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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