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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

    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

    2024-02-25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07) 20次)《关于依法取缔利用医院告别厅非法进行殡仪活动协调会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卫生局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具体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 实行殡葬改革工作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实行殡葬改革工作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2024-02-25

    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抓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实行综合治理,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全面推进。

  • 殡葬档案整理工作的方法

    殡葬档案整理工作的方法

    2024-02-25

    殡葬档案的整理要按照殡葬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来进行 1、殡葬行业在进行各自的管理、服务等项活动时,形成了各自的档案,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整理这些档案时,应尽量保持单位内部各项目之间的这种密切的联系,采用“项目分类法”,尊重殡葬档案的形成特点。例如,停灵火化类: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无名尸,尤其是非正常死亡者及无名尸的档案保存,为公安、司法部门在刑事、民事案件中提供了重要依据。又如,骨灰寄存类:分高、中、低间及夫妻间类别,其中有寄存为年度不同的和长期寄存的区分,通过分类便于管理和利用,在为家属服务过程中,避免出现差错。

  • 确定墓地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确定墓地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2024-02-23

    在我国《划拨土地目录》中将墓地用地的性质定为非营利性福利用地。何为划拨用地,目前取得我国建设用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取得,另一种就是划拨取得。划拨用地指的是国家有权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划拨用地目录》,向特定主体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并不固定,主要依据最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消失或终止而终止。

  •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流转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流转

    2024-02-23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经营性墓地直接的使用权人都得是活着的自然人。既然明确了使用权人的问题后,我们就继续分析一下关于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流转的一些问题。

  • 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人

    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人

    2024-02-23

    我国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和集体组织,也就是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这两者的规定又不一样,本文只讨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主体。

  • 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24-02-21

    在火葬区,推行、普及火葬是殡葬管理的主要工作。各地坚持以推行火葬、扩大火化区域、提高火化率为目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作,采取了殡葬管理的有效措施,使推行火葬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9年至1998年底,全国共火化遗体2507.5万具,火化率平均每年约增长1个百分点。特别是1998年,全国火化率达到39.6%,呈现出历史以来的最好水平。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的火化率,现已达到9599%以上,实现了遗体火葬的普及。安徽、河北、浙江、广东、福建等地,采取整体推进、一步到位、加大殡葬管理力度的做法,使近年来的火化率均有大幅度提高。

  • 广西殡葬工作总体情况

    广西殡葬工作总体情况

    2024-02-21

    近年来,广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特殊区情,推动殡葬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全局,注重规划引领、政策指导,着力补齐设施和服务短板,殡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区有殡仪馆31个,公墓30个,殡葬管理机构35个,2017年全区火化率28.7%,比“十一五”期末提高了11个百分点。

  • 对规范殡葬服务倡导文明祭扫的建议

    对规范殡葬服务倡导文明祭扫的建议

    2024-02-21

    针对殡葬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重新规划,统一安排。殡仪馆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对停车场所、祭扫场地、存放地点、办公地点等功能区按照为祭奠群众更好服务的原则重新进行规划。同时,工作人员在祭扫高峰期要做好指挥引导工作,严禁在非祭扫区域内的烧纸等活动,祭扫区域内严禁焚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逝者衣物以及封建迷信物品。

  •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能及其限制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能及其限制

    2024-02-19

    清朝时期,墓地使用者的权能主要包括:实际上占有支配墓地,包括安葬亲属、设立碑石、种植一些被允许的植物,甚至是在墓地之上设定使用权转移,当然这必须在相关法规允许之内,比如出租墓地。还有就是处分墓地的权能,被允许的条件下或被迫情况下能够出让自己占有的墓地,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包括排除他人非法占有,范围包括防护设施)。巾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下墓地交易、出租等被绝对禁止的营利活动。目前所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用益物权),因此具备用益物权一般性权利的同时,还基于其自身特殊性当然的包括以下特殊权利:

  •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利取得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利取得

    2024-02-19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应该具备的条件在第三条第三款(2)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先向墓地经营者出示相关已故之人的死亡凭证(主要指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以及火葬机构开的火化证明文件),其次应当由墓地经营者对相关文件及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登记,登记备案也是取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不可缺少的程序。鉴于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仅依赖于自然人与墓地经营者签订的墓地买卖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审核并登记备案才能算合法合理取得使用权。

  •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2024-02-19

    (一)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内容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是通过实际占有并支配墓地的基础之上,在此处安葬逝者,为亲友祭奠故人提供场所。包括全面支配墓地使用、占有、部分处分等权利内容,排除他人妨碍等都是墓地使用权全能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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